执业药师资格考试《药事管理与法规》考点6
第二章 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
第三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
1.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:两品一械、监督管理、执业药师。
2.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:负责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及检查、处罚,以及药品批发许可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、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、处罚。
3.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:检查处罚、登记注册、营业执照、价格监管、广告审查处罚。
4.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职责:制定基本药物制度、政策,卫生健康、医院(会同国药监组织药典委员会)。
5.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:中医药、民族医药。
6.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的职责:医疗保险、医保目录、药品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、招标采购。
7.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:人力资源、职称、职业资格。
8.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职责:工业产业行业管理、互联网。
9.商务部门的职责:流通。
10.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职责:检验、标定、研究。
11.国家药典委员会的职责:药品标准。
12.药品审评中心的职责:注册(技术)审评。
13.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的职责:现场检查、有因检查、审核查验。
14.药品评价中心的职责:不良反应、飞机(非处方药、基本药物目录)调整、再评价。
15.药品审评检查分中心的职责:上海市、广东省审评沟通指导和相关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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